(2015)新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某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某某织造有限公司、陈某某、何某某为追偿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某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野县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五星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某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某某织造有限公司、陈某某、何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处置抵押物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商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杜 旭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