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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忠义与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义,李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义,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医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李玉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义与被执行人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忠义于2015年7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玉涛给付借款283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玉涛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诉情况,吴忠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