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43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被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