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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安清与被申请人管宏丽、陈婵诉前财产保全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清,管宏丽,陈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588号申请人李安清。委托代理人万传波。被申请人管宏丽。被申请人陈婵。申请人李安清与被申请人管宏丽、陈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湘J0GC**号小汽车一辆或保全其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李安清以其坐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小区1-05栋3幢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215**号)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婵所有的湘J0GC**号小汽车一辆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保全其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安清坐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小区1-05栋3幢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215**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昂审判员 王中鑫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