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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钟爱贤与邓火琴、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钟爱贤,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邓火琴,女,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吉安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邓火琴,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4)永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火琴有小型汽车等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火琴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399**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