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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友林申请执行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琳,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友琳,女,汉,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谢峰,男,汉,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友琳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谢峰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涪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