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4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糖离,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押回重审,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另外两名贵州籍男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和踩点,驾驶摩托车从瑞安市飞云镇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前蔡村东风本田汽车4S销售店。期间,由被告人杨某望风,另外两名贵州籍男子用撬棍撬开该店前玻璃大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14元)后窜至该店二楼办公室,撬开保险柜(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1元),盗走放置于办公室内的一台I**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95元)、一台I×××××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66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相关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261元,返还被害单位苍南县红豪汽车(东风本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