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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彦琴与王春兴、董爱梅、卓利粉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濮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张彦琴,女,汉族。被告王春兴,男,汉族。被告董爱梅,女,汉族。被告卓利粉,女,汉族。原告张彦琴诉被告王春兴、董爱梅、卓利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彦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琴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琴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