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彦琴与王春兴、董爱梅、卓利粉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濮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张彦琴,女,汉族。被告王春兴,男,汉族。被告董爱梅,女,汉族。被告卓利粉,女,汉族。原告张彦琴诉被告王春兴、董爱梅、卓利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彦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琴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琴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