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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登武与周实鸿、侯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登武,周实鸿,侯国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登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实鸿。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侯国平。再审申请人刘登武因与被申请人周实鸿、第三人侯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登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