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邵科喜与邵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邵科喜,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梅,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邵科喜与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科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0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