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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4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夏芳与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夏芳,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夏芳,女。被执行人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祥,总经理。张夏芳与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京西劳人仲(2015)第389-393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夏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张夏芳亦不能提供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夏芳依据京西劳人仲(2015)第389-393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西劳人仲(2015)第389-39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