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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磊诉魏楠、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72号原告任磊,男,32岁。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女,55岁。被告魏楠,男,29岁。被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天山北路420号。法定代表人葛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磊与被告魏楠、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1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磊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