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曾大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曾大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地址: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电信大院。负责人凌家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化州市支行员工。被告曾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曾大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宛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