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祥玉与张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祥玉,张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谢祥玉。被告张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67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