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娇诉被告田彬彬、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娇,田彬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刘天娇,女,2000年12月23生,汉族,郯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步坤,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宋从金,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电话1315399****。被告田彬彬,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田照堂,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沭河路21号。负责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令武、杨波,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原告刘天娇诉被告田彬彬、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天娇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方调解结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娇以与被告田彬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调解结案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天娇负担。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