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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吉常与美全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常,美全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常,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美全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906143)(以下简称美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7号楼E08室。法定代表人黄得植。李吉常与美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4)第10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吉常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美全公司支付工资等共计10662609.18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美全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美全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美全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8号院1号楼(东环国际大厦)801号房屋给予查封。被执行人美全公司于2015年9月16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目前正在审查中,待审查结束后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美全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吉常申请执行的案款10662609.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仲字(2014)第103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