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4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宝国与冯华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宝国,冯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4039-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国,农民。被执行人:冯华根,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宝国与冯华根(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华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0000元;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