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行执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八街委员会环保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八街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执字第01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19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珏屹,该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岩,该局法制宣教科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八街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宫后街2号。负责人张锡忠,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八街委员会环境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津辰环罚字(2015)031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辰环罚字(2015)031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骏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