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67年1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于2015年9月18日4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京FCxx**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桥处,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