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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陆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8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指定辩护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始,被告人陆某未经国家批准,在自己租赁的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号双赢棋牌室内,销售“地下六合彩”彩票,负责收钱、结账等工作,并以从上家收取彩票销售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佣金的方式获利。2015年5月12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陆某及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的施某某等人,缴获“彩票投注单”520张、账本1本及当日销售款现金人民币12,7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核算,从陆某处查获的第50至55期“地下六合彩”520张“码单”的销售额已达11万余元。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陆某销售“地下六合彩”明细表》及照片,证人万某某、施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结伙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赃物、赃款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