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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周跃军,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章杰。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