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商德峰与徐思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远勤,徐思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1-1号申请人商远勤,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徐思车,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商远勤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蔡尚鸿审判员 吕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修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