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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8月1日,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3月5日,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金 洁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