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8月1日,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3月5日,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金 洁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