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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任满仓,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住所地。经营者谢茂桂。原告任满仓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东城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