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清丽与吴雪红、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丽,吴雪红,杨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89号原告郑清丽,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雪红,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丁延军、李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丽与被告吴雪红、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欲另寻其他解决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