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娄锁贵、娄某某与闫建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5号申请人娄锁贵,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农用三轮车驾驶员。申请人娄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娄保国,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娄某某之父)。被申请人闫建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鲁RY6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及驾驶员。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0日9时50分许,闫建强驾驶鲁RY6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6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对方向娄锁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娄锁贵、娄某某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205号认定,闫建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娄锁贵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闫建强所有并驾驶的鲁RY68**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申请保全,并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娄锁贵、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闫建强所有并驾驶的鲁RY68**号小型普通客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