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初字第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685-1号原告朱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董某在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董某在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望新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