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