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志国与郭新生、卢永跃、侯树业、成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国,郭新生,卢永跃,侯树业,成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62号申请人:李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新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永跃,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树业,男,汉族被执行人成振国,男,汉族。李志国与郭新生、卢永跃,侯树业,成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将���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新生,卢永跃,侯树业,成振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巍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