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周济银、周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华,周济银,周世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熊玉华,男。委托代理人陈正荣,镇巴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济银,男。被告周世奇,男。原告熊玉华诉被告周济银、周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熊玉华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周世奇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玉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昊煜审 判 员 张玉森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