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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代华与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代华,高长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侯代华。被告:高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代华诉被告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侯代华负担。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