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代华与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代华,高长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侯代华。被告:高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代华诉被告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侯代华负担。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