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宝松与许冬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宝松,许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覃宝松,男,壮族。被执行人许冬凤,女,壮族。覃宝松与许冬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冬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宝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许冬凤偿协助申请执行人覃宝松办理桂B×××××车辆的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覃宝松己按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第-项的规定履行完毕义务,即于2015年3月25日一次性支付许冬凤车辆补偿款25000元,但被执行人许冬凤未按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覃宝松己按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第-项的规定履行完毕义务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许冬凤原所有的(该车牌号为桂B×××××,发动机号1301146131,车辆识别代号LGWED2A39DE085483)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覃宝松(身份证号为:××)所有。二、覃宝松(身份证号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