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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秀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57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辰,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秀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秀强所有的位于鹿泉区海山大街财政局宿舍楼3-2-502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秀强所有的位于鹿泉区海山大街财政局宿舍楼3-2-502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