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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郝杰、郝家波与郝家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郝杰。原告郝家波。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家灵。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杰、郝家波诉被告郝家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杰、郝家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家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杰、郝家波撤回对被告郝家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取50元,由原告郝杰、郝家波负担。审 判 长  方贤君审 判 员  郭秀杰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培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