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一帆诉被告祝春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帆,祝春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李一帆,女,汉族,1999年2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理人:毛文梅,女,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五七厂家属楼,系原告李一帆之母。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春梅,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孟利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帆诉被告祝春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帆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一帆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王恒协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