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孔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4)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