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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东诉被告刘玉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徐XX,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XX,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