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东诉被告刘玉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徐XX,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XX,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