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金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军。被执行人曾新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文军与被执行人曾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银行、车辆、房产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文军与被执行人曾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