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梅州祥源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梅州祥源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丰顺县。法定代表人:黄立靖。委托代理人:叶明,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红涛,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法定代表人:周宏耀。原告因被告履行运输合同违约事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运费3153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3665.82元及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以本金31530元,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被告与深圳市里海投资有限公司就买卖LNG天然气达成买卖合同,同时原、被告达成相应的天然气运输合约,由原告按每吨1500元的单价将LNG天然气从内蒙古乌审旗京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承运至被告所在地交货,交货后由被告当日支付运费。2013年8月19日原告依约将一车次21.02吨天然气运送至被告所在地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31530元,对此被告于同年8月22日在对账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运费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该运费未果,遂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欠梅州祥源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3153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并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7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始兴县茂业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