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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邢有年工伤认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有年,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镡村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忻州市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曹x生,该局局长。上诉人邢有年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有年以其主张的问题已解决,自愿接受原判,同意按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结果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有年撤回上诉;案件当事人均按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内容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邢有年负担25元。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曲 攀审判员 韩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