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小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59号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会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永义,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永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