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妙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妙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上海妙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燕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妙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妙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5元,减半收取59.63元,由原告上海妙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丹红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