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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邢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邢某某,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武,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秀川,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