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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被告潘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潘某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50元,原告徐某甲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