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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2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来全等与高凤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全,陈新凤,高凤珍,周来旺,XX,周来原,周来军,周振华,高振国,高振东,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21905号原告周来全,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原告陈新凤,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高凤珍,女,1964年7月5日出生。被告周来旺,男,1959年2月6日出生。被告XX,男,1964年4月2日出生。被告周来原,男,1961年7月1日出生。被告周来军,男,1968年8月5日出生。被告周振华,男,1972年4月2日出生。被告高振国,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高振东,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高凤英,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全、原告陈新凤与被告高凤珍、周来旺、XX、周来原、周来军、周振华、高振国、高振东、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来全、原告陈新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来全、原告陈新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来全、原告陈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来全、原告陈新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