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丁垭媛与成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垭媛,成霍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丁垭媛。委托代理人范晶晶,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霍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垭媛与被告成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垭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垭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垭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由丁垭媛预交),由丁垭媛负担。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