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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丁垭媛与成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垭媛,成霍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丁垭媛。委托代理人范晶晶,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霍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垭媛与被告成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垭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垭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垭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由丁垭媛预交),由丁垭媛负担。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