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皓琳、黄晓斐等与余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448-2号申请执行人:梁皓琳,女,汉族,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529。申请执行人:黄晓斐,女,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29。被执行人:余兴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651X。关于梁皓琳、黄晓斐与余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3448号、第34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兴华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梁皓林、黄晓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兴华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X房(权证号码:03××31)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兴华在交通银行珠海翠微支行账号62×××5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