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111号原告:王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