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仲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仲保字第16号申请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号太阳广场海逸阁*楼501。法定代表人肖远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明新。担保人付政,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因申请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106980.7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付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用房(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登记业务宗号:)为此仲裁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106980.79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付政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商业用房(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登记业务宗号:**)在价值8106980.79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奇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