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执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俊、赵龙与王艳兵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赵龙,王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703-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李氏南航地锅城。申请执行人赵龙,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艳兵,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李麦村田李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艳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俊、赵龙申请执行王艳兵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任远征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学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